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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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速度迅猛,曾一度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近期对私募基金公司登记备案的收紧,也表明了私募基金的泛滥态势。实际上,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灵活性优势使其占据了私募基金中的绝大部分。但由于股权投资存在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当下出现了将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融资的社会现象。而现行立法对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无明文规定,学者们对如何认定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性质的研究著述也较少,使得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例如法定可质押标的是否包含私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是否可作为物权法中规定的“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押的方式应如何选择,质押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境及解决措施等都是待解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重点论述。本文主体内容由五个部分组成:1.通过引入典型案例说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现象,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概述,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界定及发展路径,并且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质押的规范基础和国内外研究综述进行总结梳理,在此基础之,引出论文后续将要讨论的问题。2.主要论述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适格性,分别从其作为质押标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予以论述。合理性方面包括概述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财产权特质、其作为质押标的的可行性和发挥的经济功能;合法性方面包括论述私募股权基金份额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关系、与债权的关系及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性质认定,以便于质押的设立和实践操作。3.在前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性质认定下,探讨质押设立的规则和程序,除适用动产质权规则和权利让予规则外,还应签订质押合同并进行登记。考虑到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人合性的特性,普通合伙人质押融资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即为充分而非必要条件。4.针对在质押过程中存在的登记障碍和多重风险的现实困境提出四个方面确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如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性质的正名,基金份额登记特定化,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和监管机构双重风险防范措施,注重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等,以期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制度的完善和现实操作有所裨益。5.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明确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可质押性,并且在认定为物权法规定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上不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对于目前现实存在的质押设立困境,期望日后能通过基金份额性质的正名或其他解决措施得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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