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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经过社会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我国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政府参与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同时吸引公办民办等力量共同组建而成,形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需求。同时,在我国高速发展的当下,社会矛盾也日益增多,对公共服务也提出了较高的专业性需求。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公共法律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来承担。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概念出发,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了C市L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政策不具有长期性、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提供主体积极性不强、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缺乏信任、公共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政府尚未完成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重视度不高;缺乏监督反馈机制;缺少中立第三方组织的独立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不够成熟等等。针对C市L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产生根源,本文通过对英美两国和我国杭州市、中山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做法进行对比,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发挥政府作用,即由政府制定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并引导服务市场和服务主体发展;二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即建立政府与服务提供方的契约合作模式,制定服务提供全过程的监督反馈机制;三是激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市场活力,即保障预算经费,鼓励社会公益团体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