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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行业发展热潮,国际旅游人数增长,世界旅游经济收入增加,我国的出入境市场发展发展良好,出境旅游人数不断增多,入境旅游市场也逐步发展向好。而由于旅游者是到一个陌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旅行,在社会制度法律民族文化语言等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难免不会发生纠纷。在纠纷发生后,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域,存在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律适用进行确定。涉外旅游纠纷主要包括涉外旅游合同和涉外旅游侵权纠纷两种。关于涉外旅游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上是参照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在适用上有关涉外旅游的特殊问题并不多。而因为旅游合同本身就存在一些争议上的问题,且在涉外旅游合同中又涉及到旅游合同不同法律规定的认定,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且在适用中旅游合同又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性质,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因此本文将专门针对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律适用的实质是为解决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就是因为各国对于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会存在法律冲突。所以本文将先分析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并论述和评价现有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对该法律冲突的调整办法,为后文对解决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提供借鉴。因为现有的关于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文献较少,且在研究上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就将对此结合我国对解决涉外旅游合同法律冲突进行适用的冲突规范和相关涉外旅游合同司法审判的现状,提出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有关的完善办法和建议。论文首先是对涉外旅游合同的有关概念及分类等问题进行阐述,确定本文采用的是涉外旅游合同的狭义定义,即本文的研究范围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还将对法律冲突的概念及有关的法律适用调整办法进行概述,指明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办法有直接调整法,包括统一的实体法和强制性规定;还有间接调整法,即通过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其次对涉外旅游合同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的调整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办法进行阐述,如国际条约中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欧盟地区颁布调整旅游合同的指令等;还有关于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的冲突法规定,确定在调整涉外旅游合同中每个地区或国家适用的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并对现有调整涉外旅游合同法律冲突办法的评价,指出现阶段各个国家冲突法中关于旅游合同适用的冲突规范才是比较行之有效地调整办法。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再针对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有关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法院审理的24例涉外旅游合同案例。进而提出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时对具体适用的冲突规范存在争议,到底应当适用一般合同冲突规范还是消费者合同冲突规范;在审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当出现旅游经营者单方面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达成意思自治的问题;以及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可能存在适用不当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最后结合域外关于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经验,对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对涉外旅游合同性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应适用一般合同冲突规范;对于意思自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一般合同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行完善,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不会受到损害,但同时为了保障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涉外旅游合同中发生实质效力,应针对涉外旅游合同适当地调整确定的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时需考虑涉外旅游合同存在的特点进行灵活适用,并遵循一定的推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