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规制视野下的柔性执法方式研究——以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为实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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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各级执法部门中,由于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的差异,尚存在着不少难以与国际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执法水平难以接轨的地方,行政实践中的冲突、暴力冲突乃至群体性的暴力冲突依然时有发生。 这不仅加剧了行政成本,并且极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激增整个社会成本和公共治理的成本,违背我国“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文正是对这种传统行政执法方式予以反思的尝试,希望结合本职工作的执法实践,以协商型的公共治理理论为基础,初步探索出柔性执法在和谐执法领域的运用路径。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寻找理论支撑,开展实地的探索性研究,实证检验理论并进而提出观点。首先分析了传统执法方式的特点、面临的困境及其反思,由此解释当前执法冲突频仍的成因,并阐述了柔性执法方式在当今行政实践中的勃兴及其有关理论研究的跟进。然后从协商性政府规制理论原理、以美国为例的比较法的借鉴的角度阐述协商性政府规制以及由其衍生的新型程序观和执法方式类型的相关理论。进而从高权执法到和谐执法的理念转型、以柔性执法方式促进和谐执法的基本构想等方面对协商性政府规制下的柔性执法方式能否落实于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理论和制度实践进行本土化论证。最后以柔性执法方式在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探索为实证对象,以执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分析协商规制为机理的柔性执法方式运作,并对协商性政府规制在实践中的运用进一步做理性分析,提出柔性执法的践行困境和柔性执法方式完善的构想。   本文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现实的探索性执法实践实证理论研究成果,即在民主、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协商性政府规制能够很好地适应执法客体的特点和利益诉求,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实践中引入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刚柔相济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尽量减少行政摩擦和成本,取得行政效能最大化。希望能对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探索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型执法方式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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