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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观念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个既古老又年轻的论题。回顾中外历史,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以“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对司法公正进行评析,宋代欧阳修亦曾用“尔心贵正,正则不敢私”来对此加以概括。这些观点从一定层面上诠释了司法公正的部分内涵,但由于其受历史的局限性终究未能对司法公正进行科学全面地解释;外国人对该论题的论述虽然十分丰富,但亦众说纷纭,古希腊人伊碧鸠鲁认为,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正就形成了。英国人培根则从司法不公及其危害性角度对司法公正进行了阐述。目前,国内学者关于该论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主要以司法公正实现的途径、司法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媒体、行政权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等角度探究司法公正的本质及其实现途径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是裁判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所要面对和裁判的是几乎包罗一切社会关系和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若单纯地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探讨司法公正并不能科学地、全面地对该问题进行诠释。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应当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逐步阐述司法公正的内涵、本质,探讨司法公正的现实表现,解析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公正的法理解读,主要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概念、内涵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从法律、社会两个标准来分析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第三部分:司法公正的现实表现,以法理上的司法公正作为基点,结合部分案例,从现实和法律的层面来探讨司法公正的现实表现。结语: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