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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创造了条件,公司具有了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为公司的主流,股东躲在了公司的背后。但是,过度地强调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一部分不怀好意的股东利用了公司的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徙具形式,债权人索债无门,股东却逃脱了责任,获取巨大利益,使公司制度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明显失去了平衡,为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英美国家在个案中以判例形式设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和限制,并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必然对这一制度造成冲击,只有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通过普通债法的手段无法实现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制度。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是为了让这一制度既不损害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公司的基础,又能制裁滥用的股东,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平衡和法律的公正。本文从公司的发展、有限责任及公司独立人格的形成,分析了有限责任对公司制度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影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的阐述,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有较深的认识;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诉讼程序中的主要问题、举证制度等方面的考证,既强调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严格适用,又反对将这一原则神秘化,使这一法律原则的运用既不损害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够达到制裁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