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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公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在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少数民族公民也愿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现实情况是,在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还存在缺失的情况;即使有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但由于立法保护、程序设计、翻译人员任职资格、回避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一系列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满,争讼不断,没有达到息诉宁人的目的,法院判决的权威也大大受到影响。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的国内著述实有不少,但大都将研究的领域停留在双语教学模式、民族语言文字立法的保护方面,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加以具体地应用,鉴于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语言文字权只能依靠极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觉实践,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就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随意性。从国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加拿大的法官双语(英语和法语)培训,针对的对象是“法官”,法官掌握“双语”(英语和法语)有利于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无需借助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就能明白当事人的在说什么,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