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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但它却是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可得利益的界定及计算困难重重,本文试图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一方面为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期望能够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分析该类案件的纠纷现状以及纠纷原因出发,具体从可得利益范围界定的理论争议,可得利益保护依据及数额确定标准的现实质疑两方面指出可得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理论及现实基础。首先通过对可得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和我国国内相关学术观点探讨,从理论上指出我国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保护的现状分析,探求可得利益保护的现实基础及可行性。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主要障碍为可预见性规则。在确立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可得利益保护之必要限制的前提下,分析该类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与可预见性规则的冲突与调和,提出可预见性规则区别适用的建议。本文认为可以区分可得利益的类型,把房屋的市场差价作为事物发展进程中通常发生的情况而拟制其是可预见的;对于房屋的转售利润以及其他利润损失,则又根据违约者的主观心理是否为故意以及违约是否有效率而区别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第四部分阐述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具体规范与完善建议。该部分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保护的前提、规则、计算方法的选择以及其他疑问等四个方面对可得利益的保护展开了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