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篇论文主要运用文献整理分析的方法,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这一核心内容对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分析和总结。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相对静态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未考察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动态运行。为此,笔者共收集并研读了近60本规范性文件以其他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20余本,虽然这些仅是沧海一粟,但读者仍可通过这些一窥我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全貌。“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几乎在每一篇体系完整的论文中,作者都无可回避地在开篇即阐述自己的立题根本,对论题的名称、概念等作基本说明或者界定。本文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分析,分别阐述地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通过总结学者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概念的界定,作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也许是既能契合本文又能为理论和实务所普遍接受的名称。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地方规范性文件综述”,对名称、表现形式、整体结构做了总结、概括。在名称部分,将我国大陆地区的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颁布、实施时间进行了统计。继而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段说明,并将某些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示例予以列明。经作者考察发现,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大部分地区台票是以层级效力较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可见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方面的立法缺位。最后通过对比全国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六种典型结构,本文认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主体、追究范围、追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形式的结构来安排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体例会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一目了然,且极为清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与主体。在文中,笔者拿着放大镜深入观察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文,并根据这些条文的内容将其分布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与适用中。本文认为履行内部职责行为不应被纳入行政执法的范畴,需要加大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但在笔者考察的规范性文件样本中,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作出规定的只占10%左右。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追究主体规定得过于复杂,作者主张应该像上海市那样对各个追究机构的职责作出明确分工,以免影响追究机制的高效运行: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一般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处理。关于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受理与审查期限,各地方的规定也不一致,在考察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后,作者提出立案期限为5日、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观点。最后,对责任主体的承担方式和具体适用情节进行了列举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