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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发展至今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信托业也在几度起落中寻求发展,信托主业的确立和信托业向本源的回归问题逐渐受到关注。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部法规,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信托向本源业务的发展。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前提,由于缺乏明确解释和操作指引,我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一直缺失,不利于信托主业的确立,阻碍了信托制度的确立。本文首先分别从法律和金融学两个角度分析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建立与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后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尝试构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框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尝试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模式选择以及信托财产公示方式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依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进行了评价。本文运用相关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阐明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动力,然后论述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对信托业务开展乃至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于两大法系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对构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可借鉴之处。本文借鉴以往研究,从公示效力、公示范围、公示主体、公示事项以及公示程序等方面建构我国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并对制度实现路径及信托税制等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