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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问题在我国尚属一个较为年轻的理论。自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典正式的在总则与分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之后,我国对单位犯罪问题的研究才算真正开始。79年刑法典中未有单位犯罪的表述,整部法典都是以自然人犯罪为轴心,体现个人责任为依托的总分则体系。新刑法典虽然加入了单位犯罪的内容,但却没有为其增添多少砝码,致使整部法典形成严重向自然人倾斜的畸形状态。例如,总则的量刑部分确立的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减刑等都较难适用于单位犯罪。此外刑罚体系也没有过多地青睐单位犯罪,只将一种罚金刑与之相匹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犯罪必然会呈现出与自然人犯罪并驾齐驱的局面,甚至会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为我国的现行刑法典提出了历史性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以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一体化为基础的刑法和刑法理论体系。本文就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提笔创作的。文章的基本思路是先从法人犯罪的历史沿革入手,把握法人犯罪与法人刑事责任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立法趋势。通过对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犯罪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以期为建立以个人责任和法人整体责任一体化为基础的刑法和刑法理论体系略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描述了单位犯罪的历史沿革,并分两方面先后介绍了西方国家法人犯罪的立法进程与单位犯罪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通过本部分的写作,说明法人犯罪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法人犯罪最终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法人以与自然人完全不同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不正视它就会被历史所抛弃。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法人犯罪的理论依据。在这部分中,引入“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有机体说”、“法人行动者说”几个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以对法人犯罪的本质作一更深入的了解。法人犯罪虽说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最终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则必须要有一定的法理依据。通过本部分的介绍,可以更好的把握法人犯罪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分析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第二个方面展开论述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是一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概念,只有对这一部分有一个正确而扎实的认识,才能为后面深入研究单位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础。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这一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认定。文章从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角度,并结合前一部分对<WP=5>单位犯罪特征的认识,全面的分析如何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准确的认定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牢牢把握单位与法人的不同,深入全面的澄清了实践当中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企业的附属机构、非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以及承包经营人员的主体资格,以解决司法中的混乱局面。在单位犯罪的主观认定方面,指出单位犯罪不仅有故意犯罪而且也包括过失犯罪,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特殊要件,否则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上,主要谈到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其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实施行为,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单位犯罪行为。显然,它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同的。此外还阐述了单位犯罪行为的特征及其行为方式等。第五部分,列举了我国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所涉及的范围,并简单的介绍了单位犯罪的分类问题。我国新刑法顺应世界潮流,开始了单位犯罪法典化的进程。在现行刑法典中,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是很多的。主要包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中。侵犯财产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问题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渎职罪中是否存在单位犯罪?文章通过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相关罪名的分析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回答。第六部分,简要阐述了我国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集团犯罪、法人犯罪的界限问题。这一部分和前面第二部分相互呼应,为单位犯罪概念方面的研究作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束。第七部分,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部分是本篇文章的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国外几种著名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学说,文中较为详细的谈到了英国的“法人代表的另一个我论”、美国的“替代责任”和“保证责任原理“、日本板仓宏的“企业组织体责任论”这些理论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接下来阐述了我国学者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探讨。提出的学说中以“共同责任论”、“双层机制论”、“连带刑事责任论”和“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为代表。文章在对这些理论学说进行评析的同时,在本部分的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是决定对单位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前提。只有解决了单位刑事责任问题,才能更好的对单位适用刑罚。可惜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在探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问题时,却从现行立法中的双罚制和单罚制这一角度出发,去寻找其中的立法依据。这实在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