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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与稳定大局,但目前食品领域却成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易发领域,这已然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食安中国的目标背道而驰。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局势,其应当如何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是刑法人应认真思索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最新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正进行阐述,在充分肯定立法进步的同时,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疑难问题,并以此为根据提出对应的完善措施,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机制更加健全。第一部分论述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概况。在界定食品安全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出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结合近年来引起重大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透视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提出加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最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进行理性分析,将其定性为社会问题,需政治、经济、法律与道德多管齐下,最终通过道德体系的重建来最终解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修正。首先从整体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修严补厉的修正趋势,其次分别从食品安全犯罪标准的修正、量刑情节的完善、刑法配置的修正和监管责任条款的增设这四个方面论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修改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体系中仍存在的疑难问题。主要包括:1、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定位不当;2、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密度不足,《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刑法对食品链条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处罚范围狭窄以及食品安全犯罪上刑罚配置的缺憾。3、食品安全犯罪具体罪名的适用难题,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犯罪本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相关罪名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机制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1、食品安全犯罪体系的合理归位,将其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将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密度进行细化,实现《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无缝链接,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范围进行延展,通过完善罚金刑、资格刑的的方式弥补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的缺憾。3、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具体罪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使其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