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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和网络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公开不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本身也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并从法律上救济“知的权利”的结果,也是判断行政体制公开、法治政府与民主政府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法律指标。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对行政管理制度法律化、国际化的要求下,成为一个既有待于法律规定,又需要理论研究、更取决于实践经验发展并在制度上予以规范的问题。本文作者意图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的探讨,借鉴各国有益的经验,检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实践的不足,提出构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构想。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如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原则,知情权原则;总结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世界潮流。对国际法律文件及政府间组织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及各国国内立法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阐述;并比较分析了西方国家在信息公开的目的、信息公开与免除范围、实施主体、信息公开的时限、请求权人限定、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通过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肯定了目前实行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政府上网工程在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予以了深刻的剖析;提出了我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在信息化潮流下和入世挑战下建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对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科学有益经验合理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立法层次、基本概念、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