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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司法保障的背景下,被告人知情权已成为法治工作的关注点。由于被告人的知情权集中体现为被告人阅卷权,因此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成为了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被告人阅卷权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促进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高效沟通、实现辩方有效辩护、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是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前提,影响着被告人人权的最终实现。当前我国刑诉法中的阅卷权围绕着辩护人而展开,立法试图通过辩护人阅卷权以及辩护人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来满足被告人的知情权。然而,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是法庭审判的对象,也是裁判结果的最终承受者,被告人理当拥有优于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辩护人的阅卷权来源于被告人却优越于被告人,这背后体现的是对于被告人诉讼角色的错误定位。①被告人是辩护者,不是言辞证据的提供者,既然是辩护者,就应当拥有辩护所必要的前提性权益一阅卷权。即使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未来,也不能因为被告有辩护人就剥夺其阅卷权。因为被告人阅卷权的优越性不是辩护人阅卷权可以替代的。被告人阅卷权是辩护人被告人有效沟通的前提、是被告人有效辩护的前提、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辩护人阅卷权这样的规定在过去物质水平不高、办案水平有限的社会水平存在合理性。然而现在物质水平提高、办案水平提升、人权意识提高,我们存在建立被告人阅卷权的立法基础、司法实践基础以及人权意识基础。从比较法视野角度看,近年来德国、美国、韩国等国家均掀起了在辩护人知情权基础之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的法律改革,可见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也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一个趋势。理论上,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有助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高效有效沟通、有助于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利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实践中,被告人阅卷权的构建可以提高律师与被告人的沟通效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保护被告人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