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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道德哲学无法逃过的主题便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对于古典派与现代派的归属。阿奎那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受造物对于永恒法的分有,而在其对于自然法的三条律令的解释中又可窥得托马斯认为自然权利具有不辩自明性,并由实践可知的性质。而被视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先驱的洛克将自然法视为人的自我保存,并企图从中找到自然权利的基础。本文主要是将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的“自然”进行对比近代启蒙与自由主义先驱洛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状态的“自然”进行对比,回溯自然法概念的历史,以及古典自然法理论与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来源之区别——在托马斯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是从对于自然权利考察中获得的;而在洛克的理论中,则是从自然法中获得对于自然权利的概念。古典派与现代派对于在法律和道德之界限中寻找转变“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其鸿沟在于,学者追寻的究竟是一种“颁布”还是一种可以履行的基础,这也是本文所认为的现代自然法的危机。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从阿奎那到洛克,这漫长的百年之间,对于自然法的探讨绝对不是单纯得从法律与道德界限的寻找转变成自然权利理论如此简单。单纯对于法的演绎的确十分薄弱,但是启蒙思想家在对于自然状态的解说中重新找到如何判定自然权利的方式,从而使整个自然法理论从古典走到现代,从一种道德与法走向了新的理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