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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建筑物内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进行了研究。建筑物内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我国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我认为该立法仍有不合理之处。该条规定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而且有妨碍公民行为自由与侵犯公民隐私的可能性。该条立法反映了立法者一种试图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的美好愿望,是将愿望的道德上升为法律,但并没有被公民广泛的接受。同时,该立法折射了侵权法在彰显功能的同时显得有些贫困与自负。侵权法不应当担负过多的责任,也不应成为救济受害人的唯一途径。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合理的设立监控装置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来预防此种侵权的发生,可以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来获得救济。从长远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更好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