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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竞争法经历了从1969年《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Monopolies and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 Act,1969)到2002《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2002)再到2007年的《印度竞争法修正案》(The Competition Amendment Act,2007)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印度竞争法经历了从不完善到完善,并完成了从“控制垄断”到“促进竞争”的转变。印度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和公营企业以外的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印度《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包括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联合行为三种。对知识产权协议和出口协议适用除外制度。印度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有印度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庭和行业监管机构。在印度竞争法中主要的制裁手段是罚款、损害赔偿、拆分企业和刑事制裁四种。除此之外还包括责令修改、终止协议或行为和排除侵害等处罚手段。印度《竞争法》规定了对当事人主动交代的宽免政策。印度是发展中国家较早制定竞争法的国家,它成功借鉴了发达国家竞争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同时也充分地结合了本国的国情。印度竞争立法的基本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有借鉴意义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