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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占有制度的基本内涵出发,首先梳理了台湾和德国学者对“占有”的理论,指出台湾学者所谓的“人与物空间上的关系”或“人与物时间上的关系”都是模糊且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标准。占有是一个来自社会的概念,自应当从社会角度去理解。从而引入德国的通说,即用“交易观点”去理解占有。所谓“事实上的管领力”,看的不是人和物相隔的距离,人与物在空间上的结合只要符合物在经济上的目的即可,这里其决定性作用的是: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该物是否还会被尊重为属于某人的控制领域,并且该人可以随时获得对物的控制(只要他愿意);并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判断的核心,重点考量的是:按照一般社会观点,控制人对该物有没有持续控制的目的。在明确了占有的内涵后,文章分析了分工日益精细的现代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关系(笔者称之为占有辅助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对物实际上行使管领控制的人,对该物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并且其对物的控制需服从一个上位的人的指示,其实质上就相当于上位指示人实践自己对物管领控制的工具,并且,若认定他是占有人,还会带来一系列违背人们日常观念的结果;而在占有辅助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认定上位占有人是占有人(虽然他没有实际地对物实施管领控制),也是当今分工日益精细的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因此,传统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占有辅助人制度,其具有其客观的存在价值和必要。本文系统梳理了台湾法和德国法上对占有辅助人的界定及各项要件,指出其核心乃依附或从属关系,这层关系不同于法律上的依附关系或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其重点在于一种控制或统治性,从而在具体情形下依据日常观念足以认定,占有辅助人不能违背占有主人的指示。重点在于存在这样一种社会从属关系,至于这层从属关系的基础或理由,则非所问。而在占有辅助关系中,并不要求占有辅助人有为主人占有的意思,因为占有辅助人之关键在于必须服从占有主人之指示,在占有主人之支配中,是主人实现自己意思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工具的占有意思到底如何,并不重要。但虽然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但其对外(不包括针对占有主人)可以行使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因为毕竟辅助人是确实控制物件的人,侵夺或妨害往往在这一层面发生。文章还进一步对占有辅助人在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占有辅助人和占有媒介人的地位差别进行了详细论述。由于占有辅助关系的客观存在,并且认定占有辅助人为占有人会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在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占有”做出详细界定并且没有区分占有辅助人和占有主人的情况下,本文提出,存在占有辅助关系的场合,从占有的内涵出发,占有主人可以被认定是占有人;而排除占有辅助人的占有人地位,则需运用方法论的方法,对我国《物权法》占有部分的“占有人”概念进行目的性限缩,认为其不包括在存在占有辅助关系情况下对物依据他人指示而事实管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