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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信用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结算制度,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信用证本身的独立性是其发挥巨大作用的根本所在。尽管独立性原则在安全保障方面给交易双方带来了福祉,但由于独立性容易被人操纵的特点,信用证欺诈随之而来,在我们的贸易领域出现,商业贸易的风险不断加大,而且愈演愈烈,损失是惨痛的。于是在这种利益失衡的央缝中,英美国家以判例的形式创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该原则的兴起正是应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物,法律不保护欺诈或不道德行为,利用信用证的独特运行机制进行欺诈的不法当事人无权援引独立抽象性原则,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颁发禁令是反信用证欺诈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以应对独立性抽象原则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上留下缺陷和空白的悲惨境遇,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但是应该看到,信用证的欺诈和禁令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的司法界争议极大,不仅作为国际惯例的UCP未对此问题做出规定,而且该问题在国际银行实务尤其是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各国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成文法和判例法也不一致,各自过去到现在的判例也屡经变化。
我国作为一个外贸大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不法欺诈人的主要目标,这种日益猖獗信用证欺诈行为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关注,诸多学者开始热衷于研究这一领域。笔者怀着对信用证交易制度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热情,针对信用证关系中的欺诈现象,深入钻研其背后的理论根源,参考了前辈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又结合自己专业所学,并且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分析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创建性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作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