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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源于法律对权利的再约束,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者异议,而这种反对或者异议是他本来有权提出的,是权利方原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再约束。容忍义务是一种普遍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但法学界的研究却很有限,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虽然在我国立法中,在物权、合同、侵权中的隐含有容忍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司法领域涉及容忍义务的案件层出不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靠目前有限的容忍义务规定难以对其作出有效的规范。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也只有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有必要推进我国民法容忍义务的法定化进程,加快我国民法容忍义务制度的构建。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方法,梳理归纳出国内外学者对容忍义务基本原理的研究成果,并进行相应的分析与总结。其次,一方面通过对现行立法中与容忍义务相关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出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出司法裁判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比较研究分析法,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容忍义务的立法规定与理论运用,结合我国国情,提炼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立法建议与理论成果。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及具体适用中的综合因素的考虑。由于我国民法中容忍义务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容忍义务理论研究的浅显,使得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所以有必要推进容忍义务的法定化进程,将容忍义务上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立法上明确容忍义务的判断标准,注重保护容忍义务承受者的合法权益,引入“效用衡量规则”作为评判标准;司法上将侵害人行为的性质与社会价值、受侵害人受侵利益的社会价值与防止侵害所做出的努力以及侵害利益的性质、损害程度等因素作为参考标准,从而为构建我国的容忍义务制度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