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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大生产的劳动力需求促生了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伴随而生的是工伤事故这一无可避免的问题。而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人、物交流日益频繁、紧密,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涉及到两类法律关系范畴,一是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二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研究该问题的出发点是为了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基石的生存和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本文以我国相同类型案例却不同处理的情况为引,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的工伤救济模式,以及我国近十年来有关工伤法律法规的演变,对我国涉及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进行探讨,提出建立我国第三人侵权之工伤救济采用“兼得与补充并存模式”的主张及其理论依据。本文主要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开篇引用几个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的案例,通过对比不同判决大相径庭的结果来说明本课题研究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各国实行的第三人侵权工伤救济模式进行分析评价。本部分通过列举的方式,归纳出国际上通行的工伤救济模式,并横向比较分析各自优劣。第三部分:梳理出我国对于第三人侵权工伤救济模式的法律适用现状。通过分析近十年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提出应当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对该问题的统一性规定。第四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侵权工伤救济模式的思考。本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工伤保险制度以及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两方面不同的特点,区分出可补偿性损失以及不可补偿性损失。从法理、现行法律依据、立法宗旨以及国情等方面对选择“兼得与补充并存模式”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