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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对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侵犯人权、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组织或团体也随之出现。这些组织或团体的势力范围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国内外学者对社会组织的研究,都将重点放在了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方面,而对破坏性社会组织的研究甚少。对破坏性社会组织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是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从宪法学角度对破坏性社会组织进行研究,并提出治理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治理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组织和破坏性社会组织,文章首先界定了这些基本概念。社会组织是政治国家之外的、有共同意愿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社会组织在促进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社会组织因其偏私性或非法性日益膨胀,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还对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我们将这类组织称之为破坏性社会组织。在明确基本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进而对关于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理论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人们通过结社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虽然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是这种结社应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超过必要限度的结社及其活动必然会侵害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正当利益。社会组织的出现使公民社会的形成成为可能,正当合法的社会组织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尤其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社会组织进行积极引导,对破坏性社会组织采取合法有力措施减轻其危害,对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探讨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措施,首先要分析我国破坏性社会组织产生的原因。分析原因,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和个体因素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破坏性社会组织产生的原因。面对破坏性社会组织对国家主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巨大威胁,从法治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强化对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治理势在必行。我们知道,治理是国家与社会上下协作互动的过程。但是我国采取的加入打击破坏性社会组织的国际公约、在国内立法中增加对带有黑社会性组织特征的团体及其活动惩罚的规定、设立反恐局等措施主要是政府行为。随着破坏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治理的视角和措施应多元化,而且应该注重提高社会治理的实效性。借鉴国外社会治理经验,汲取其成功的做法是必要的。文章列举了意大利、美国、日本、俄罗斯、中亚五个国家和地区治理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措施,并逐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对破坏性社会组织进行治理的建议和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包括实体法和相应程序法的建立与完善。采用单行法和法律修正案相结合的方式,以法律形式对破坏性社会组织进行界定,加大对该类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相关国际法的转化,弥补我国法律的不足。积极签订双边和多边司法互助协定,加强执行力度。在法律中增加专门的证人和被害人保护制度,以及对主动退出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成员的鼓励和保障制度。二是建立专门机构,包括专业人员和武器配备。三是大力发展经济,积极促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经济措施是最根本的措施。四是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提高行政廉洁性,促进基层民主等政治制度的完善。五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增强人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敢于与破坏性社会组织作斗争;构建积极向上的文化市场,发挥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强对破坏性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等。我们看到,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国家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密切合作,良性互动,才能降低破坏性社会组织的危害,切断破坏性社会组织产生的根源,实现对破坏性社会组织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