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起诉由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构成,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自诉,只适用一小部分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但目前的自诉制度存在诸多实践上的困境和弊端,导致了自诉案件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本文拟通过自诉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相关问题真实反映现阶段实践中的实施情况,找到当前自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包含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刑事自诉制度的概述,包括它的基本概念,理论价值,及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自诉制度的考察以及对我们国家借鉴意义,发现国家追诉犯罪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制度关注到了被害人保护的领域,因此应运而生出许多为保护被害人而设置的制度,比如本文所研究的自诉制度;第二章介绍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现状(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类自诉案件具体都有那些)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自诉案件数量低和类型失衡,自诉人取证能力弱,立法表达模糊不严谨,自诉案件被告人潜逃,公诉转自诉制度被虚置;第三章介绍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对于该制度是否保留理论界的看法和理由。虽然该制度一直饱受争议和诟病,但废除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献和判决及统计数据之后,我还是建议在当前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该制度,但要缩小自诉的范围;第四章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建议,分别将三类案件做了详细的规划,并希望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让自诉人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选择,不只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问题,比如,通过公安调解、社区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