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扩张——以“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纳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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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从诉讼经济性考虑,通过一个程序来调整刑事与民事两个实体法律关系。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的“私诉”虽然附带于以追究、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公诉”,但是其具有独立的功能,解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之根本目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在性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现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了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在本文所关注并展开讨论的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是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死亡、残疾赔偿金(简称“两金”)性质及其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存有很大的争议;再者,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和质疑。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相关司法解释的前后不一致、彼此之间冲突等,导致在实务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被害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本文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中的“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方面为关注点,先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而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简明分析其中的问题;再对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乱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论述;最后以保障人权为价值本位,将“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纳入、适当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阐述个人观点并就健全对被害人损害的救济机制提出一些建议。文章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为绪论,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内容等;第二章以案例分析来提出问题;第三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对该制度的基本性质和价值进行阐述;第四章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过窄的立法审视;第五章介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乱状及其原因;第六章是对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构想,结合国情实际,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在保障人权已经入宪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彰显法律保障人权、尊重个体生命价值的精神,更加全面地对刑事被害人损害予以救济,促进法律公正和社会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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