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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健康养生意识普遍增强,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卫生组织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制度革新是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安全方面势在必行的阶段。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生产与上市捆绑制的生产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上市监管仍有一定的局限性,探索实施MAH制度对于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生产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向广东省内保健食品企业开展了保健食品MAH制度的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涵盖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状况、实施保健食品可能对各生产关系的影响、开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结合生产中的质量要求设计了具体实施路径内容,并对反馈回来的问卷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所设计内容的合理性。研究结果表明被调研被调研对象对实施MAH制度考虑的有利影响绝大多数持赞同态度,对课题所考虑到的风险持认可意见的调研企业比例偏高,对于实施的具体路径内容的设计均认为合理可行。为保证MAH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调整制度的监管点和侧重点有效规避;通过各项配套措施和规定的执行,可以有效规范产品的生产流通,明确生产机构、研发机构,以及上市销售企业的责任;消费者维权途径和市场监管的靶向切入点清晰。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对自身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外,还承担起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主要责任,必须定期抽检督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由监管与被监管模式转变成自行监管模式。研究结论将对今后保健食品政策的制定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和参考价值。通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健食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功能有效性,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