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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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特殊性反映在程序法中则表现为传统的证据理论及制度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预期,难以达到实体上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理论进行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将最大程度地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从国内外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中可以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往往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降低受害人证明责任的负担的方式来对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同时为受害人特别设定证明标准,该标准并非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而应当是低于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的特殊标准。当然这并不是说,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受理毫无根据的环境侵权案件,所以受害人仍需要对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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