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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调节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是收益分配的依据。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决定了间的收益分配格局,清楚界定的产权为利益主体确立了明确的收益分配边界;正式规则本身并不是完善的,治理则是在正式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因此,产权规则的界定不够清晰时,要在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收益,则需要借助治理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和治理共同构成了调节利益关系的规则。产权或者治理对利益关系的调节效果,还需要考虑它们各自在实践中的实现程度以及运行方式,清晰的产权或者运行良好的治理机制能够为权利主体合理分配收益提供依据。征地补偿费是土地产权收益,是集体内部成员之间、集体成员与村集体之间权利关系的集中反映,农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不断变革,从制度演进的角度,集体成员的土地权利经历了从无到有、权利期限从短期到长期、产权权能从残缺到趋于完整的不断扩展过程,而且在实践中农地确权也在很多地区快速推进,集体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更加清楚。根据这一逻辑,征地补偿费在集体成员之间的分配应是清楚明了的,然而,实践中征地补偿费分配却没有因为集体成员土地权利的强化而更顺利的分配,不仅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政策规定产生背离,同时还在分配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矛盾纠纷。究其原因,集体土地成员土地权利强化的基础是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是不能忽视也无法规避的一个权利。在一定的时期内,征地的结果是集体内部人地关系的变动,这不仅影响了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更重要的是涉及了成员间的土地所有权分享。因此,深入到集体土地产权内部,深入解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权利关系以及集体成员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权利与承包经营权权利关系,不仅能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善征地补偿费分配提供科学的政策启示,还有助于从根本上了解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矛盾纠纷的原因,为解决集体内部收益分配问题提供依据。村庄治理是调节集体内部各方面权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对集体内部利益分配有着重要的影响。村庄治理在集体土地产权规则不清晰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当征地破坏集体成员之间相对均衡、清晰的承包经营权利关系,征地补偿费分配分配缺乏明确的产权依据时,村庄治理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和结果有着重要影响,那么研究村庄治理对集体集体成员之间的土地权益分享的影响,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将有助于解决农村集体范围之内农民个体和农民个体之间、农民个体和村组集体之间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矛盾纠纷。研究通过分析产权结构、治理以及它们对收益分配的作用机理,构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理论框架,从集体土地产权结构、村庄治理(在调节利益关系上是对集体土地产权的补充)两个方面,对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成因进行剖析,并结合江苏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实际调查进行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偏差,同时分配过程中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存在多种矛盾。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内容、分配方式以及分配管理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实践中各地实施征地补偿费分配却表现出不同的规则和行为逻辑:法律规定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而实践中除此之外,却还存在着集体农户共享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法律规定了民主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而实践中却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民主治理模式上形式化。正是由于政策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集体内部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产生了各种矛盾:农户对集体提留征地补偿费不满意,农户在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参与不足,以及农户之间对如何分配补偿费有不同的意见等等。这些矛盾影响了集体内部的秩序和稳定,亟待解决。第二,产权结构决定了收益分配;作为对正式规则的补充,在产权规则不清晰时,治理模式对利益主体之间的产权收益分配有重要影响。产权的最终目的在于收益,而产权的收益取决于产权的界定和行使,因此,一定时期产权的完整化和完全化结构决定了产权价值的大小;权能和收益构成了产权的核心内容,收益是产权的经济表现形式,权能界定给谁意味着谁就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结构决定了相互之间的收益分享格局。另一方面,产权规则规则不清晰时,治理方式会影响规则的最终形态,从而影响利益主体之间的收益分享。第三,集体农地产权没有能为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表现出不同的产权完整化、完全化和个人化程度,因此实践中,集体人地关系平衡被打破时,依然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之间权利关系不清、相互交织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地产权的法律界定经历了农民权利的从无到有、权利期限从短到长、权利权能的由少到多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结构日趋完整、完全,从农户的角度而言,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程度逐步增强;然而,在承包经营权不断得到强化的同时,农地所有权一直被虚化:农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受到严格的限制,或者说是忽略,农地所有权权能既不完整也不完全,从农户的角度而言,农地所有权的个人化程度为0。因而实践中农地产权不清问题依然是农村矛盾的焦点:从征地的角度看,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残缺的;从集体内部来看,农地所有权权利一直处于有意模糊的状态,是不断被虚化的权利,这直接导致了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利关系不清;同时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执行主体的代理问题;此外,农地所有权权利和承包经营权权利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了农地产权制度中土地调整和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即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一直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主体之间的所有权权利关系界定模糊是未承包到户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的根本原因,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权利关系的认知不清导致了承包地补偿费分配中的矛盾。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农地调整、农户对农地产权结构的认知、承包证的持有和农户预期承包期的长短对农户选择不同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模式有显著的影响,经历了土地调整、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没有承包证和期望更短承包期的农户,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均享的分配方式,提留的意愿更高。第四,村庄治理对集体内部土地权益关系的调节形式是在集体土地产权残缺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尽管村庄治理的法律制度建构越来越完善,但实践中村庄治理机制缺乏规范性,使得在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问题上,村庄治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村集体被赋予了产权执行主体的权利,村集体又主导着村庄治理,而村庄选举、村务决策村务监督等治理行为都欠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的村民参与和决策并不充分,因此,不规范的村庄治理不仅不能解决集体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有时甚至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矛盾产生的直接诱因。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村民选举越民主、收支公布越清楚、村务监督的参与越多,村集体日常的民主治理越规范,农户越认可村集体提留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同时具体到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事务,分配过程越透明,提留公布越清楚、提留款实用越合理,农户与村集体在征地补偿费提留上的矛盾和争议就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