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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三农”问题依然严峻。事实上,破解“三农”难题的途径很多,就目前而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是最佳的选择。小额信贷模式创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被证明是农村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并被誉为世界效益最好的农村扶贫模式[1]。小额信贷模式引入我国之后,经过三十余年的试点和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激励机制不健全,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遭遇严峻的法律瓶颈。基于以上思考,本文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深入剖析农村小额信贷激励不足的法律困境,借鉴国外发展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小额信贷概述。首先阐述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基本理论,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概念、价值功能做了简要论述。其次介绍了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的基本内涵。最后介绍了我国农村信贷供给情况和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农村小额信贷激励不足的法律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小额信贷的立法现状。其次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深入剖析了制约小额信贷发展的法律困境,指出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存在市场准入门槛高、主体地位不明确、融资渠道不畅、监管不力等法律困境。第三部分是域外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实践经验与启示,主要介绍了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的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提供有益的参与和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的构想。一是明确政府职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通过税收、财政等途径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二是完善小额信贷主体法律制度,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三是完善小额信贷的市场运作机制,优化市场准入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利率管制,扩大小额信贷机构的自主经营权限。四是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建全农村信用体系,发展农业保险,降低农村信贷风险,提高农民融资的机会。五是完善小额信贷监管法律制度,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发展。通过研究,本文发现:(1)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存在着普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贷机构出于资本的逐利性,往往规避农村市场。在政府的密集调控下,虽然涉农贷款逐年增加,但是所占比重仍然很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要,农村信贷供给抑制问题仍然很严重。(2)法律激励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农村小额信贷基本法缺位,现行规范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致使政府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小额信贷市场运作机制不健全、信贷担保制度缺失等问题凸显。(3)现行法律制度将民间资本排斥在制度安排之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仅影响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贷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基于此,本文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激励机制的建议:(1)完善政府扶持制度,农村小额信贷属于准公共产品,完全依赖市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2)创造健康宽松的法律环境、健全小额信贷市场运行机制,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应当充分遵循市场规律,赋予小额信贷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权限,让它在农村信贷市场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健全农村信贷担保法律制度,扩大有效担保物的范围、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发展农业保险,平衡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农村居民的信贷可获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