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基于J省、C市部分基层法院的考察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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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选任资格、选任程序、参审职权、参审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并授权全国50个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实施半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与非试点法院相比,试点法院自改革以来取得了哪些积极效果?哪些试点经验值得推广?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作者考察了东西部地区4个试点法院及2个非试点法院,根据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对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作了较为详尽的报告与分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调研法院的基本情况及考察方法。首先对6个调研法院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具体介绍了调研方法,包括考察实习、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面对面访谈、查阅案卷、数据统计等,调研对象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  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的实证考察。调研材料显示:其一,人民陪审员在刑事领域中的参审范围扩大;其二,与非试点法院相比,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数、学历、年龄、职业分布等方面的队伍结构渐趋合理;其三,试点法院在参审机制与参审职权改革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其四,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充足,培训、考核等情况日益规范化。  第三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实证考察表明:其一,由于案件激增,陪审成本低廉,导致陪审范围过大,削弱了陪审效果;其二,由于宣传不足,户籍信息滞后,导致随机抽选面临较大的现实阻力;其三,由于立法粗糙,陪审员职权难以厘清,合议程序随意且缺乏话语权,导致陪审员的参审处境依旧尴尬。  第四部分,根据对现存问题的分析,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完善建议。应当缩小刑事领域的参审范围,注重陪审效果;加大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的宣传力度,进一步降低选任资格,科学选任人民陪审员;积极推进大合议庭模式,扩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话语权;构建问题列表制度,明确表决范围,规范合议程序;建立信息化的管理体系,完善陪审员的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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