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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表情包是一种网络新型表达载体,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但是作为网络用户娱乐方式之一的真人表情包在表达情绪之余,却可能面临着侵犯别人肖像权的风险,而对于这一点侵权人往往忽略或者不以为意。而相对于传统侵权途径下的被侵权人,在真人表情包领域下的被侵权人不仅受到的损失波及面更广,在维权时也面临着种种难题。一个新的真人表情包从制作、上传到被广大网友复制只要短短的几分钟,倘若该表情包涉及到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那么这一侵权行为也将随着动辄数以万计的转发量迅速扩散。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事关公民的人格利益以及财产利益,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重视。最新《民法典》(草案)吸取了学界意见,人格权独立成篇,关于肖像权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对肖像权的保护也更加全面,足见立法的重视。不过相应的法律条文亟需解读,而这些条文和解读具体到真人表情包领域或能为有关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当然也有一些欠缺,这还需要相关法律解释的补位。真人表情包虽然是一种新的载体,但其中包含的却依然是传统的肖像权问题,传统肖像权的侵权要件依然适用于真人表情包领域,但是法律在此处却没有更加细致的规定,相关认定亟需完善。同时由于真人表情包附着于互联网这一平台上,具有制作简单、上传便捷、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在认定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如何维权等问题上需要及时反应、快速维权,因此需要探讨更高效的维权手段以及防止侵害手段。在探讨法律保护机制之前需要厘清一些相关问题。首先,真人表情包中有关的肖像概念该如何定义,新的面部处理技术如Photoshop图像编辑、AI换脸的出现对肖像权认定是否有影响,影视剧照和演员本人的肖像权是否相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认定真人表情包肖像是否侵权的关键。其次,传统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使用”、“营利性”等关键词,也有相关的侵权违法阻却事由。而这些侵权要件该如何适用到真人表情包领域,在这一领域又该何如理解相应的侵权违法阻却事由?此外真人表情包还存在责任主体多、侵权界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而在侵权认定之后的赔偿问题上,司法实践也标准不一,肖像权上所附着的不仅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利益,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机制中考虑进去。最后真人表情包是属于互联网时代的虚拟产物,围绕真人表情包产生的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关系密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责任也需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