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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具有极大的争议,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规定。有学者认为法律对诉讼诈骗行为都无明确规定,当然不构成犯罪;而大部分学者认为诉讼诈骗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对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是不尽相同的,2004年的李泳妨害作证案就是其中之一。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泳的诉讼诈骗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但最终是依照当时仅有的2002年最高人民检查院对黑龙江高院的回复对李泳定罪。虽然李泳案已过去多年,但学者们对于李泳案等类似案件定性的争议却未能停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诈骗行为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如2005年北京市李立增诈骗案、2007年广州市李敬等妨害作证、刘军帮助伪造证据案和2010年舟山市普陀区乐建国诈骗案,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和诈骗罪等进行了不同处理。随着诉讼诈骗案件的增多,诉讼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对同类案件的司法状况进行检视,并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笔者认为,统一该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才能使诉讼诈骗行为得到公正判决,因此应当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除引言外,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一)案由。用精简的语言概括本案的大致情况,方便对本案情况的了解。(二)案情。详细介绍并梳理案件的发生过程,以便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更好的判断。(三)分歧意见。对案件行为人的定性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分别进行阐述并说明理由。(四)争论焦点。在上述分歧意见的基础之上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泳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诉讼诈骗基本特点的介绍,通过对诉讼诈骗基本的介绍了解诉讼诈骗行为,对之后对其进行分析提供基本知识。第二个部分是对有关诉讼诈骗定性争论意见的分析,分别从无罪说、妨害作证罪说和诈骗罪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阐述理由;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在本案分析部分,根据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结合本案,对该案争议焦点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说明;在本案结论部分,首先是对李泳的定罪,根据上述分析,得出李泳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其次是对该罪量刑,根据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李泳应当在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鉴于李泳属于未遂,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启示。启示部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讨论将诉讼诈骗纳入刑法的必要性,因为诉讼诈骗具有严重危害性且现在的诉讼诈骗案件越来越多,只有将诉讼诈骗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才能有效打击该行为并遏制该行为的发生;第二部分是通过国外的借鉴和参考,笔者提出两点意见:对诉讼诈骗行为,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诈骗罪的行为之一或者待时机成熟,将诉讼诈骗行为单独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