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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1893-1988)是二十世纪中国著名的一位学者、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实践家,但他从来不认为自己是在做学问,反而认为自己是“问题中人”。他所做的学问和著书立说只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在梁漱溟先生众多的著作中,没有一本法学专著,但是顺着梁先生“心中有问题,眼里无学科”的求真务实的人格理路,他对其生活的年代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可以说他是法学家中的“法学大家”,其独特的法律思想闪耀在许多著作中,尤其是他将宪政思想用于乡村建设的实践中,更是印证了他不仅仅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文人,更是一位有责任感的行动派和实践派。其法律思想不仅仅只是在阐述其哲学观点时的灵光一现,而是对法律、法治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并且敢于实践。 梁漱溟先生并没有单纯的考察法律的产生、发展、作用,而是将法律置于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和分析。他通过对比中西方文化的不同,发现中国和西方的社会结构不同,那么进而阐释“中国法”、“西方法”的不同。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中国社会不存在产生“法治”的条件,因此维护中国社会秩序只能是传统儒家文化的“礼”。但是他并不排斥西方文明,也认清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不足和西方文化的先进之处,而且他希望将西方的法治、宪政等思想融入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他并将这一思想用于实践,即乡村建设运动。 本文试图通过对梁漱溟的法律思想产生的条件和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的分析,认识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分析方法和主要内容。在此过程中,笔者发现梁漱溟从文化的视域下,分析中西方的法律、法治,视野更开阔,论述更深刻;其对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推崇,启示我国在构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际,重视传统文化的影响;其对如何学习西方的先进制度的分析,警示我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要关注法律背后的民族价值观念。总之,梁漱溟的法律思想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