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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社会行动理论把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视作不证自明的前提,但是,人的行动能力可以而且应该被证明。因为若不具备进行行动必需的能力,行动者在行动时就会出现无法胜任或是行动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因此,对行动者实施行动所需具备的能力的研究,成为社会行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本文便致力于研究被现有社会行动理论视为不正自明之前提的行动者能力。自我能力之所以被视为不证自明的,是因为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历代哲学家的论证已经在理论上得以确立,主体我的认识能力也被哲学家作为认识论的内容加以研究。经过哲学家的努力,以后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进行研究时便将主体我的行动能力视作不证自明的前提,这体现在心理学和社会学有关自我的研究中。通过对现有的社会行动理论进行理论分析,本文推论这些理论将人的哪些能力作为行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得出为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必须具备三种能力:理解力、控制力与协调力,并分别揭示了这三种能力的具体内容。在这三种能力中,理解力是另两种能力的前提,因此本文专辟一章讲述理解力。在分析了韦伯、舒茨以及哈贝马斯有关行动者之间相互理解是如何可能的研究的缺陷后,本文吸收了帕森斯的观点,在社会系统中研究理解力,认为理解力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动者对自身的理解;二是沉浸于行动中的个体对其他行动着的个体的理解,以及同一个体对自己所处的不同行动单位的理解;三是个体对更广泛的社会系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