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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所部门的职责既包括依法执行刑罚工作,也包括对被监管人员的依法管理。监所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权。该监督权的设立目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监所部门的合法正当的进行监管,包括依法执行刑罚和依法管理;二是维护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监所监督权的定位,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敢于依法监督,实现监督的主动性、预防性以及实效性。在司法实践中监所监督权的运行出现种种问题,并不没有达到其设置目的。本文对监所监督权进行全面研究,试图找到原因,加以解决。本文旨在以监所监督权的设置根据作为切入点,从理论、历史、域外、宪政四个方面分析出对监所监督的必要性,研究设置目的。同时对我国历史以及域外一些典型国家对监所监督的监督方式进行归纳总结——设置专门的监督权,为我国的监所监督权的确定提供借鉴。考察古今中外监所监督权的执行主体,通过分析对比,明确我国检察机关作为监所监督权执行主体的必然性。本文通过运行现状与设置目的对比、典型案例研究、相关数据分析等研究途径,总结我国检察机关监所监督权的司法困境。同时,对监所监督权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出造成监所监督权司法困境的存在于监督理念、相关立法等方面的深层原因。文章最后积极探索解决途径,结合我国司法现状,针对每个原因提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应对策,完善监所监督权的运行。期盼本文对我国检察机关监所监督权良好运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