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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规定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在法律具体举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或者概括性规范。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发挥重要功能,针对法律自身不完备的固有缺陷,一般条款可以弥补法律的这种漏洞,给人们认定这些不确定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量体裁衣的认定标准,从而优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一般条款揭示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共性,借助于这个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及时制止和预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由于一般条款的这种功能,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僵硬变得富于弹性,增强了它的适用性、灵活性,从而也维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在肯定一般条款的积极效应的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一般条款也有它的局限性,只有对其弊端也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才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中真正做到趋利避害。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立法。德国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曾被称为该法的帝王条款,在这部法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瑞士、美国、希腊、瑞典、匈牙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规定有一般条款。从有关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国际立法来看,也都包含有一般条款,例如《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1条都是一般条款。可见,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重要意义,被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通过考察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情况,可以总结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创制的规律和要求,即:(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应具有规则的一般特征;(2)应就法律援用作出回应;(3)应体现一定的包容性;(4)应能彰显商业道德价值观念。一般条款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它的适用应该谨慎而行,要遵守一定的要求和方法。对适用一般条款的基本要求是: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把握住它的核心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还要进行利弊权衡,以决定在某种行为利弊兼具的情况下到底是否应该适用一般条款。由于一般条款的抽象性、概括性特点,它在具体个案中必须具体化才能适用,这个具体化的过程可以是通过推理、解释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通过将案例类型化的方法进行。在一般条款框架下认定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从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判断,凡符合该构成要件的,即依照一般条款予以约束或限制。考虑到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在适用上要对它作一些法律的限制,适用它要满足它的适用条件,只有在法律对某种具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列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条款。只有严格遵守一般条款适用的方法和要求,最大程度的减少它的不利的一面,才能使一般条款发挥出它的应有效能。研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实际的运用,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以期对它的发展有所裨益才是本文的真正目的所在。一般条款非常重要,但在我国的法律中却还没有明确的地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存在一般条款的问题有很多争论,集中反映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同看法上。对于这一条是否是一般条款,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法定主义说;二是一般条款说;三是有限的一般条款说。在实务界,我国各级法院在裁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了一些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明确的把这一条当作一般条款来用却存在障碍。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存在的是有限的一般条款,所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该要完善有关一般条款的规定。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第一,强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在一般条款中的充分体现。第二,合理确定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第三,合理界定行政、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的权限。第四,确定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综合责任体系。第五,科学设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具体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