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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只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市场进行自身调节的无形的手,市场经济在哪里,竞争就在哪里。只要存在市场和竞争,垄断就必然产生。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而垄断则恰恰相反,它不但不会推动市场经济的前进反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阻碍。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实质公平以及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必须要有一部法律来对市场进行规范,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来预防、阻止垄断现象的发生,所以《反垄断法》孕育而生,国家颁布和制定了反垄断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还尚未成熟,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如“领导主体权力模糊化”、“执法主体多元化”,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执法机构职能划分不清晰,必然会出现权力分散,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空白等现象;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结构不科学,专业素质有待提高;这些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行政垄断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和制裁,所以充实我国《反垄断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针对文中所提出的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弊端,通过对目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分析,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进行剖析、解读,理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相关思考,试图提出一些合理有效的、能够进一步解决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议和对策,只有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合理有序的发展,自由、公平的竞争才能有效地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的经济才能实现健康、平稳、高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