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邪教对于社会,犹如毒瘤对于人体.邪教与恐怖组织、黑社会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最具危害性的组织。邪教对社会的危害,不仅表现于对社会秩序、法律的破坏,更在于其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对道德伦理的诽谤、对价值信仰的扭曲。反对邪教,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邪教为何“魅力”无穷,它究竟有什么吸引力使众多信徒对之如痴如醉、深信不疑?只有破解了这一难题,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彻底解决邪教问题的“金钥匙”。基于这一理念,本文从学术研究为现实斗争服务的角度考虑,选取了当代中国规模最大、最具典型意义的邪教组织“法轮功”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法轮功”这一新兴邪教,为何能在相对较短时期内迷惑、欺骗如此多信徒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期拨开“法轮功”邪教的重重迷雾,探寻其“魅力”本质。综合考察国内外关于邪教界定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比较赞同“利用宗教及其他文化形成反社会学说,并以此作为对他人精神控制的手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极端团体”这一邪教定义。该界定突出了邪教区别于其它组织和团体的三个核心“特质”,即:较强的宗教迷惑性,严酷的精神控制手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邪教的概念后,笔者结合“法轮功”的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对“法轮功”宣扬的教义进行了考察,并从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聚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个角度指出,“法轮功”无论是从教义、现实活动还是从组织特征上,都是名副其实的邪教。“法轮功”之所以能在当代中国滋生、发展、壮大,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偶然的现象,其背后有着社会的、心理的、宗教的等诸多原因。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社会群体信仰迷失、迷信和伪科学盛行是“法轮功”滋生的时代背景。而价值信仰迷失、寻求人生慰藉、对传统道德的呼求则是“法轮功”产生和迅速发展,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主要原因。这些外部因素产生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之下,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的转变。因此,要反对“法轮功”,就必须着眼于内部视角,从其本质入手,寻求治理之道。本文在对“法轮功”滋生、发展的外部因素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要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必须从其本身出发,深入了解和把握其“较强的宗教迷惑性、严酷的精神控制手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三个核心“特质”。从宗教学的角度分析,传统宗教吸引力的衰退、民众对宗教知识的普遍缺乏、宗教信仰自由的解放、宗教多元化的趋势是“法轮功”迅速发展的宗教背景。而教义通俗易懂、修行方式易学易记则是“法轮功”得以广泛传播、具有较强宗教迷惑性的内在原因。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轮功”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实质上是一个利用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从众、服从权威、信念激励、心理暗示”等相关理论,对信徒不断“去社会化”的过程。通过“逐步瓦解、逐步转变”的“心理改造”,使信徒的自主意识完全被“法轮功”的组织意识所取代,最终沦为“法轮功”控制下痴迷者。从法学角度分析,经过多年治理和法律实践,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取缔、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0条专门对邪教组织犯罪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也都对具体行为的界定和执行中的问题作了规定。我们应当认识,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进行斗争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本文认为,反对邪教“法轮功”必须切其要害,只有抓住其核心“特质”,对症下药,才能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斗争效果。最后,本文在以上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在每章末尾提出了反对邪教“法轮功”的建议和措施。笔者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和社会都在重塑之中,各种思潮难免会借机活跃。在此形势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对邪教“法轮功”一方面要加强揭露和批判,让更多民众了解“法轮功”的迷惑性、欺骗性和违法本质。同时,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照相关法律,及时果断地处置,以正本清源,驱邪扶正。目前,国内关于“法轮功”组织的论文虽有不少,但聚焦于其“核心”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求治理、防范的对策,应该是本文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