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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主动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效果突出,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选取了126份裁判文书,并结合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发现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难题:首先是行政机关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认识不清,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依然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不能及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检察建议回复期限设置不合理,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内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行政行为,无法保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完全救济;最后是检察建议及其回复内容不规范,出现了检察建议太过宽泛、检察建议内容与公益诉讼请求缺乏关联性等问题。想要破解上述难题,需分析问题的成因并对症下药。针对行政机关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认识不清的问题,部分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行政机关认清行政缺位现状,及时作为即可,但检察机关对依法履行职责赋予了更高的实效性要求。基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诉前程序的职能定位不同、社会公益损害的复杂性、行政机关职能的专业性和有限性等原因,诉前程序不足以也不必要实现完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故不应对诉前行政行为赋予过高的实效性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应当从“及时回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穷尽回复期限内能为的行政手段”三个方面认定。针对检察建议回复期限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鉴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多个相关部门的配合。现行的检察建议回复期限既不能保障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又不能保障诉前行政行为取得实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检察机关诉前听证制度,当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无法充分履职或穷尽能为的行政手段仍然不能取得充分效果时,行政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赋予其更长的履职时间,由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和监督,以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目的。针对检察建议及其回复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检察建议及其回复内容明确规范的前提下,建立一套通用的内容规范要求势在必行。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克制主义的立场,检察建议只需载明:国家和社会公益受损的初步证明材料、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公益损害和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希望行政机关通过诉前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检察建议回复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诉前程I序中已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社会公益的现状和受损状况。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损害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列明未穷尽的行政手段及原因,以及后续依法履职的具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