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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等实体价值的实现,也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等程序性价值的实现。正因为此,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当今各个法治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却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证人出庭率低或不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就无法得到充分质证,相关的案件事实也处于待证不明的状态,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大打折扣。为了改变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在整个司法改革中也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效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实施效果欠佳的成因,并借鉴国外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有益经验,进而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以期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贯彻落实提供可以参考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制度概述。介绍了刑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历史沿革,着重阐述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实施效果分析。主要从司法的角度,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效果进行探究。第三部分,成因分析。承接上一部分,对我国刑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建议。针对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五部分,结论部分。提出了我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改革的路径,也是对我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未来发展以及完善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