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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都包含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定罪用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确定被定罪人的刑罚。定罪与量刑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定罪和量刑应该有各自的程序支持。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加以区分,而是统一称之为“法庭审理”程序。在这样的程序中,定罪被作为法庭审理的核心,而量刑则为定罪的附庸。作为附庸且相关制度异常欠缺的量刑程序实践中已深陷巨大的困境。量刑程序独立化对于解决量刑程序困境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出路。从比较法的角度,量刑程序在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模式,分别是英美法系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混合量刑程序模式。本文拟从考察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制度入手,分析两者的共同点和差异,提出独立化的涵义。再从分析我国目前量刑程序存在着的困境入手,提出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最后论证解决量刑困境而进行的改革应当以建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为方向,并提出量刑程序独立化的三个阶段,以及每个阶段所要进行的制度构建的改革及其背后法律逻辑和现实原因。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以德、法、意、日为代表的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两种量刑程序模式进行了比较,总结出其一致性与差异,提出独立化的涵义,并论证了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在成文法的框架内的可行性。第二部分对独立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剖析了我国目前的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违背参与原则,导致对抗式庭审对抗不足;判决书对量刑无实质性说理,社会公信力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缺乏制约;量刑缺乏相应配套制度。为解决我国目前量刑制度的困境,可选择独立量刑程序模式或者完善的混合量刑程序模式。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因为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有利于制约法官权利和有利于促进司法效率而更加具有量刑的正当性,因此量刑改革应当以独立化为方向。第三部分展望了独立化改革的制度构建。首先,独立化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完全独立化,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加以隔离。其次,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相对独立量刑程序阶段,过渡阶段和完全独立量刑程序阶段。在相对独立量刑程序阶段,应当建立参考性的量刑标准,建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和裁判的量刑说理制度。在过渡阶段,应当制定专门证据法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完善量刑相关的配套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在上述制度建设完成时,完全的独立量刑程序的实行也水到渠成,其和谐的整体应包括量刑审判前阶段,量刑庭审阶段,量刑评议及裁判阶段,量刑理由阐释阶段和量刑救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