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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1月有着“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环保法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按日计罚制度,众多学者寄希望于此。然而这一从国外移植而来的制度是否能够在我国顺利实施,实现环境法治赋予其的立法使命,在总体乐观的基础上,仍要持一种慎重的态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在国外已有比较成熟度的法律运行模式,从立法的完整性到执法的完善性,再到司法的保障性,已经形成较为科学的体系。“按日计罚”制度的切实实施,需要的不仅是立法上的规定,还需环境执法实践中的严格执行,也离不开一个有利于该制度顺利推行的行政体系。从我国已有的立法现状中不难看出,“按日计罚”无论是在制度的设置上,还是实施保障上都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环保法》中的规定,仅仅是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实践上的可能性,并不能消除我国“按日计罚”之路中存在的障碍。但无可否认的是,该制度的确立是世界环境立法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于当下环境问题呈爆发式出现的中国而言,这无疑是一剂“强心药”。该制度的引入,同样也为《环保法》增添了许多刚性,强化了其本应具有的保护生态环境,惩治环境违法的环境基本法功能。尽管政府一再强调绝不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然数十年的经济发展状况表明,我们依然在重蹈覆辙。在资源有限性的大前提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没有共存之处,矛盾总是对立统一的。“按日计罚”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上,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是学界普遍的共识,所谓的生态保护优先是指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时,要以生态环境的改善为首要条件,生态保护是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一点反应在环境立法上,就是要引进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最严厉的制裁,而“按日计罚”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在环境保护方面最行之有效的制度之一本文分四部分,主要围绕按日计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及可能存在障碍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随着《环保法》第59条的实施,按日计罚正式作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项法定处罚制度得以确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取得立法者所期待的良好立法效果,按日计罚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是环境立法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环境执法权设置不合理,“按日计罚”适用范围、计罚天数、跨行政区域处罚权归属等规定不科学;影响环境执法的因素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表现在环保部门人事财政制度的缺乏自主性,缺乏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软件方面表现为环境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和执法人员较低的专业素质;其他障碍主要是地方行政考核机制不合理以及“按日计罚”金额执行上的困难。对于以上问题,本文相应提出了解决的措施:针对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合理设置环境执法权的行使,具体做法是细化环境立法和完善统分结合的执法权行使机制;可以通过拓宽适用范围,合理设置计罚起算日,明确跨行政区划下处罚权的归属来科学构建“按日计罚”。对于环境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应当加强环境执法的软硬件建设以提高执法能力,改革环保部门现行的人事财政制度,建立长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最后对于其他障碍性因素,通过环境考核指向地方党政“一把手”和制定环境司法相应配套制度来予以解决。尽管我国在环境立法中引入了按日计罚制度,但该制度并不仅限于在环境民事立法方面发挥作用。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该制度还被广泛的应用在环境刑事犯罪、国家反垄断等诸多领域的立法当中。所以,就该制度立法潜力的发掘而言,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