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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举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公民或单位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举报制度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中诞生,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工作制度。在新中国诞生以前漫长的历史中,只能寻找到一些举报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也没有成形的举报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经济领域活跃,贪污贿赂等犯罪剧增,在这种形势下,创建新的反腐败工作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988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并得到中共中央的肯定。此后不到一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就建立起3600多个举报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机构建立后,举报工作机制逐步健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等制度相继颁布实行,我国正式建立起检察举报制度。检察举报制度把群众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群众监督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完善了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腐败现象的日趋复杂化,检察举报制度的缺陷和疏漏日益凸现:举报立法滞后,举报特有的震慑效能并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足够有力的监控体系;举报工作乏力,举报材料失泄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现象日趋猖獗;举报奖励还没有发挥应有的激励和补偿作用。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了我国的民主建设与法治进程。鼓励群众踊跃举报腐败犯罪案件线索,揭露和证实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是我国检察举报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应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检察举报制度。首先,尽快制定举报法,明确举报人和举报受理机关的权利义务,给举报人以法律保护,防止其受打击报复,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公平正义。其次,完善现有的举报工作机制。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严格举报线索管理;大力开展举报宣传,增强群众的积极参与意识;重视举报线索反馈,规范举报奖励制度,取信于民。第三,创设新的检察举报制度。借鉴香港反贪法律体制的成功经验,设立统一、独立的举报机构;提倡使用密码举报;建立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完善举报人补偿机制。只有逐步健全完善检察举报制度,优化举报环境,才能持久健康地开展举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