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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部分,辩护律师要顺利开展辩护活动就离不开其诉讼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否完善、是否实际享有紧密相联。辩护律师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平衡控辩双方对抗力量,促进控辩平等中起着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律师会见权是其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一直是律师刑事辩护的“老大难”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更大程度地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更是有重大的进步,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确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梳理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会见权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初步的思考,以期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有效实现。本文主要有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基本理论,即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内涵、性质和意义三个方面分别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辩护律师会见权制度的确立及发展,主要分析1996年《刑事诉讼法》、2007年《律师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与进步;第三部分,梳理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权所出现的实践难题,主要表现在律师会见权保障不完整和不充分两个方面;并从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法律制度、看守所体制、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等方面探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探索律师会见权的制度保障,着重从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完善法律制度、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改善律师会见条件和律师会见权的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