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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由于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常出现跨行政区划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完善的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至关重要。目前,传统的管辖方式在应对我国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时存在诸多不足,虽然理论界和实务中都对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进行了各种有效的研究和探索,如指定管辖、专门法院、集中管辖等,但仍存在分歧,且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缺乏立法上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管辖标准,存在管辖的分散性和环境整体性之间的冲突,不利于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解决,因此,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研究,不仅有理论意义,也存在现实的需求。完善管辖制度对我国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概述,梳理了相关概念,分析出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必要性。并且进一步对我国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现状和域外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管辖方式的经验,并对我国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之建议,使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机制能够对区际之间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更好的作用,利于环境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