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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民法理论,担保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融资的实践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一经出现,就受到广泛的欢迎。目前,在国际担保业务中,独立担保已成为上流,从属性担保则难于为人接受。为使独立担保得到更快的发展,联合国贸法会还制定了统一的《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这种新型担保方式的显著特点是:担保独立存在,不受基础合同变更或无效的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是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提出了符合担保书要求的单据。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并非是对担保从属性的否认。“无从属性者,即无保证可言。” 独立担保作为一项人的保证,同样具有从属性:一方面,使用独立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基础合同的履行,理论上说,一旦基础合同履行完毕,独立担保的效力就要终止;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其基础义务而要求付款,担保人就可援引基础合同,以欺诈为由拒付。因而,独立担保是一种形式上独立,实质上从属的担保,其独立性仍为相对独立。本文通过研究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力图明晰独立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构建出独立担保的法律框架,以期完善我国这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