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预算法》的限制,我国地方政府没有通过发行公债合法举债的权力。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举债权是分税制的必然要求。地方公债是国家公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债权是规范的分税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财权,这是几乎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应该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还不能发行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研究我国是否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以及发行的相关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以及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降低财政风险,都具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问题上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法律意义上进行阐述,通过对人权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论述了发行地方政府公债的必要性。然后,从宪政和财政两方面说明了地方政府公债的法律性质。之后从是否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问题开始论述了我国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必要性。最后,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