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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地区试点两年后,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正式确立和全面推广。作为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新制度,如何与现行制度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价值是实践中关注的重要话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问题理论界提出了很多卓有见识的观点,但对于该制度立法确立后的实际运行状况、对公检法机关产生的影响、暴露出的问题等研究不多。本文从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开始,探讨其制度属性和制度价值,考察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具体操作流程,分析该制度的适用对公检法机关产生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对公安机关来说是一大利好,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具体化,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让犯罪嫌疑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优惠,有利于提高侦查审讯效率、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一方面也增强了检察的职能,提升了地位。对于法院来说,该制度的推行有利有弊,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大多适用速裁程序,提升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削弱审判权,造成庭审形式化。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适用范围认识不一、自愿性审查机制不完善、值班律师帮助有限、量刑建议标准缺失、控辩协商不对等、庭审流于形式化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明确适用范围的界定、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强化律师的有效帮助、加强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平衡认罪协商模式、推行庭审实质化的对策措施,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制度改革、法治社会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