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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险欺诈行为呈增多态势。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愈演愈烈,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环节多且复杂,监管难以到位;经办机构的审核不严格,程序执行不到位;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而进行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由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发展也相对落后,面对社会保险欺诈愈演愈烈的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一些法治化的经验,比如说英国有关反欺诈的立法多且完备;美国社会保险呈现出民间参与较多的特点;德国的社会保险采取自主运行的模式,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刑事执法较为发达。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法从立法、执法、监管方面来看,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零散,分散于《民法通则》、《社会保险法》、《合同法》、《税法》、《刑法》和一些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当中,且内容较为宽泛;执法主体不统一,执法的运行协调不力,执法主体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监管模式选择不够合理,监管的原则也不明确。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发展状况采取措施:在立法方面,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完善社会保险法或者进行专项立法,完善社会保险法的刑事责任,完善配套的相关法规;在执法方面,完备反欺诈的执法体系,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执法主体,有效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在监管方面,强化反欺诈的监管,确立有效的反欺诈监管模式,明晰适宜的反欺诈监管原则。通过这些措施不断的完善,来保障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能健康有序的运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