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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与行政、民事与刑事法庭一样,都属于我国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但环保法庭有其独具特色的地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设置目的具有多元性,具体业务的专业性,审理程序的综合性。这也决定了环保法庭能够实现妥善处理环境争议,维护公民环境权,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功能。设置环保法庭并不是凭空想象,无论是域外还是我国都有设置环保法庭的先例。国外主要存在两种处理环境争议的司法解决模式:一是沿用传统的普通法院,二是设置特殊型环保法庭。域外国家环保法庭的设立大多属于“回应型”司法举措,在当前人类社会大规模发展的形势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变化的需求,符合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态势。自我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全国最早的环保法庭后,关于环境司法讨论和实践更加深入,也拉开了环境司法创新与改革的序幕。无锡市环保法庭在原告起诉资格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有重大创新。而云南省的环保法庭首创了环境保护基金、禁止令以及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手段三个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环保法庭的司法实践是一种“由下而上”的改革模式,极具地方化特色。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专门化的环保法庭审判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确立。虽然我国设置了诸多环保法庭,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保法庭的框架,但仍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要使这种体制的改革成果发挥出最大效应,应首先明确设置原则、如合宪性、统一适用原则等;其次是要理顺环保法庭设置的架构。根据以上原则,我国环保法庭设立应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法院中的环保法庭,另一类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中的环保法庭。在机制保障上,要以多种保障机制为基础,例如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监督保障等,确保环保法庭有一个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完善环境诉讼机制,从构建专门的环境诉讼规则、配备专业的审批人员、建立健全环境诉讼基金会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环境审判的配套制度,例如专家证言采信制度、环境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