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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掠夺性定价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基于市场的动态性,掠夺者通过降价行为挤占市场,能够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获取垄断地位。在此之后可以抬高产品价格,来弥补其之前的损失。总体来看,掠夺性定价行为以低效率行为驱逐有效率的正常竞争企业,影响了市场秩序。各国意识到这一问题,纷纷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制。虽然我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律均对这一问题有所说明,但综合来看并未为司法实践提供可以有效采用的法律依据。本文以信息经济学为基础,证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可行性与有害性,给出了掠夺性定价司法判定的标准和程序,并结合我国法律现状提出了改进措施。
第一部分结合众学者的观点,介绍了掠夺性定价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文章首先从企业所处市场结构,掠夺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低于成本销售以及持续的低价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期回报这五个角度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概念作了分析。并就掠夺性定价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对掠夺者的成本判定标准,总结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和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增加成本、长期边际成本以及两阶段检验规则等成本判定规则。
第二部分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经济分析。主要从掠夺性定价行为是否有利,是否具有危害性以及采用何种标准进行判定三个角度入手。在证明掠夺性定价行为有利可图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掠夺性定价可以为优势企业所采用,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结论;结合微观经济学对垄断行为的判定证明了掠夺性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以及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均具有危害性;并给出了司法实践的参考标准,即首先判断市场是否具有进入壁垒,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采用平均可变成本作为判定标准并以补偿及意图标准作为辅助标准给企业行为定性。
第三部分对我国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首先从历史角度回顾了规制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立法历程,分别解析了具体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具有责任设定、缺少配套法律法规等法律制定上的缺陷,执法机构的缺陷,在成本判定标准方面的缺陷以及由于历史问题对国有垄断企业无法进行严格规制等四个问题。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加重民事责任承担、规制行政垄断,明确掠夺性定价行为判定标准和程序,设定独立的、统一的执法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完善私人诉讼机制等四个方面。